浙江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农药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6〕29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供销社:
为增强我省应对各类突发性病虫草害等自然灾害的能力,规范省级农药应急储备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农药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浙江省省级农药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我省应对各类突发性病虫草害等自然灾害的能力,规范省级农药应急储备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21号)和《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防治预案》(浙政办发〔2006〕3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农药应急储备是指依据省政府储备计划确定的,用于各类突发性病虫草害等自然灾害应急需要所储备的农药。
第三条 省农业厅负责省级农药应急储备行政管理。包括组织论证储备规划,对储备农药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省级储备农药的应急调运审批,协调省级农药储备管理中的有关问题。省农业厅每年根据农作物面积、病虫害发生规律和趋势、气候预报以及农药市场供求等情况,提出当年省级农药应急储备品种和数量计划,会同省财政厅、省供销社下达。
第四条 省供销社负责省级农药应急储备实物监管。包括督促承储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对储备农药数量、质量以及农药的采购、储存和调运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农药应急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包括编制省级农药应急储备补贴资金预算,审定资金使用范围,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
第六条 省农业厅、省供销社、省财政厅委托具有一定的农药经营管理能力、农药专用储备仓库和交通运输能力的企业作为省级农药应急储备的承储单位。承储单位负责省级农药应急储备的实物管理。包括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农药储备入储、轮换及调运工作;对储备农药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及时上报省级农药储备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负责提出全省农药供应情况分析报告和储备农药计划安排建议;做好储备农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