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新规定替代)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厦府〔2007〕3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07年9月11日)
为了进一步安排好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的生活,使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现就提高我市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补助对象
本市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
二、补助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补助标准
城市“五老”人员450元/月·人;农村无依靠“五老”人员390元/月·人;农村有依靠“五老”人员335元/月·人;“五老”遗孀为225元/月·人。
(二)新的补助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三、发放办法
各区民政部门要及早做好用款计划及统计工作,按原经费支出渠道,及时将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位。
四、资金来源
补助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五、相关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所需资金。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补助金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