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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用城市低保人员进入社区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聘用城市低保人员进入社区工作的通知
(洛政办〔2007〕1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社区建设力度,完善社区服务功能,促进城市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人员积极到社区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聘用城市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人员进社区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聘用条件

  城市低保对象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及“零就业”家庭人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就业愿望,身体健康,热爱社区工作,本人自愿,经所辖社区推荐,街道办事处、区劳动保障、财政和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聘用在所居住的社区或其它社区居委会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

  二、聘用人数

  全市聘用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600名,每个社区约2-4名。各区要按照社区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根据社区常住人口比例、工作人员现状和工作任务量等情况统一调剂聘用人员。各区要将聘用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汇总名单(附电子文档)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社区办)、财政局备案。

  三、聘用人员待遇及经费拨付渠道

  1.聘用到社区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人员,每月岗位补贴500元(含社保补贴),按政策规定从区财政就业资金中列支,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拨付由市劳动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拨付市民政部门发放。

  2.聘用到社区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城市低保人员及“零就业”家庭人员,符合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仍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3.建立社区公益性岗位补贴浮动机制。各城市区要按照社区不同的工作岗位和工作量设立不同的岗位补贴发放标准。可采取“五四制”、“五六制”和“五八制”弹性工作制度(即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四小时、六小时、八小时),在每月岗位补贴500元标准内浮动,具体浮动比例及办法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四、聘用人员的管理

  1.实行聘用劳动合同制。街道办事处要与聘用到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城市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并报本辖区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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