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洛政办[2007]119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确保《条例》全面、正确、顺利施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按照《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认真贯彻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充分吃透精神,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健全组织。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条例》要求,明确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于10月15日前将工作机构名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三、编制公开指南目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在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府信息全面清理的基础上,认真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须在2007年12月底之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任务,并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定。
四、建立健全制度。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需要根据《条例》要求和工作实际,尽快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尽快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确保公开政府信息不发生泄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