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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区部分道路水系命名更名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区部分道路水系命名更名的通知
(洛政办[2007]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由于我市城市建设步伐加快,许多新建道路、延伸道路和水系等亟需命名、更名。为加强城市地名的规范化管理,优化城市发展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市民政部门对城市区道路、水系等进行了全面普查,并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洛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遵照历史、照顾习惯、好找好记、体现人文地理特点,保持城市地名相对稳定,彰显洛阳历史文化的原则,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多次修订命名方案,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对城市区668条道路、21条水系、1座建筑物进行规范命名、更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有设立地名标识指示业务的部门,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按新的地名更正标识指示牌,抓紧完成撤旧牌、换新牌工作,做好更改旧名、启用新名的宣传工作。市建设、公安、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民政、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四部局《关于在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要求,在2007年12月30日之前全面完成对此次命名的道路、水系、建筑物等标准地名标志牌的设置和更换工作。
  二、地名命名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和公民要严格使用标准地名,未经批准的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媒体和其他公开场合使用,标准地名不得擅自变更。今后报刊杂志、地图出版、新闻报道和行文书信,一律使用现在确定的标准名称。凡有印刷使用密集地名出版物的部门和单位,印刷前必须将涉及地名名称的内容报洛阳市区划地名管理办公室审查。
  三、要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按照《洛阳市地名管理办法》要求,规划、城建、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规划、新建和改建的居民区、城镇街巷以及具有地名功能的各类建筑物,在施工前,规划、建设部门应责成施工单位向民政部门办理名称审批手续;民政部门要按规定程序、权限和命名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做好审核、报批工作;城建和公安部门要及时做好设标工作,以实现全市地名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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