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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十日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测量调查,并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
  (一)海洋工程项目竣工后实际界址、面积调查情况,与批准界址和面积的对比分析;
  (二)填海区周边海域地形地貌和水动力变化情况分析;
  (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相应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四)其他需要验收的事项。
  经验收合格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海域使用验收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限期整改通知;海域使用权人经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 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凭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验收文件、海域使用权证书,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临时使用海域

  第三十条 不足三个月临时排他性使用特定海域的,海域使用人应当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资信证明;
  (三)海域使用界址图;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在十日内完成审核。同意临时使用海域的,核发临时海域使用证;不同意临时使用海域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临时使用海域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临时使用海域期限届满,原海域使用人应当拆除临时使用海域的设施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第六章 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并上缴财政。
  第三十四条 填海、围海和建设非透水性海上人工构筑物等海洋工程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应当一次性缴纳。因特殊情况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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