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3.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按时发放拆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能按期回迁的;
  4.工程质量差和住宅小区建设设施不配套,影响群众生活的;
  5.不办理规划手续和不按批准规划从事开发建设的;不按批准的土地用途从事开发建设的;不按规定办理建设手续的;
  6.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面积“缺斤少两”,合同不规范,广告虚假,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
  7.拖欠工程款,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
  8.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造成集体上访,未及时妥善解决的。
  六、其它要求
  1.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部署,组织实施;在对企业进行审查时,要征询计划、土地、规划、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小区综合配套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开发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
  2.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登录“辽宁建设网”,网址http//www.cc.ln.gov.cn/ ,下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将申报表和年检材料用A4纸统一装订成册,与最新更新的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同时上报。
  3.冠“辽宁”名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报送年检申报材料的同时,要向省房地产行业协会报送信用档案数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信用档案数据可以用电子磁盘上报也可用电子邮件上报。
  4.凡已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或信用档案数据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年检;
  5.各市要在2007年5月30日前将年检企业汇总表和总结报省建设厅,汇总表应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成立时间、法人名称、注册资金、公司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年检意见。
  6.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务必按照时间要求上报年检材料。各企业上报材料的截至日期为2007年4月25日,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上报一、二级企业年检和晋升资质等级企业的申报材料的截至日期为2007年4月30日。逾期未上报的,按照建设部令第77号的有关规定,视为年检不合格,注销资质证书。
  7.未参加上年度年检的企业,资质自动注销。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须向有关部门重新申请暂定资质。

  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联系人:陈勇
  联系电话:024-23448623,23448625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