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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应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报批程序如下:
  (一)规划编制。
  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区、县行政辖区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有关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编制或修编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在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规划报批。
  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市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三、风景名胜区保护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1.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2.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3.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
  4.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拆迁计划,逐步迁出。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的任何建设活动,应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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