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7〕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我市风景名胜区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加强我市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好风景名胜资源,现就我市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风景名胜区的申请设立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市级风景名胜区。
(一)市级风景名胜区具备的基本条件。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区域代表性。
(二)申请设立市级风景名胜区,应提交下列材料:
1.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2.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3.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4.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5.重要景点、景物的图纸、照片和有关说明;
6.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三)市级风景名胜区申请设立和审批程序。
1.资源调查。在各区、县辖区内设立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进行资源调查;跨区、县设立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部门或筹备机构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进行资源调查。
2.各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部门、筹备机构)根据资源调查情况,对风景名胜资源符合基本条件的,提出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资源调查材料,一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报国务院批准。
二、风景名胜区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