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大力培育社区民间组织。 支持和鼓励社区成立老年人协会、计划生育协会和各类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慈善、残疾人协会等社团组织及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的作用。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培育社区志愿服务意识,弘扬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
三、建立新型社区管理体制
9、合理调整社区规模。 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资源整合、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感为纽带,以街巷、道路为标志,以3000户左右为标准,全覆盖、无缝隙合理划分调整社区。村改社区与社区规模调整统筹规划,同步进行。
10、完善社区居民自治。 根据
宪法和法律赋予社区居委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地位和权利,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履行职能的同时,要搞好对社区的服务,主动接受社区的监督和评议。社区居委会应自觉维护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完善居民自治制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发挥好协调利益、化解矛盾和排忧解难的作用。
11、认真做好“城中村”改造和“村改居”社区改制工作。 妥善解决“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农民的就业安置、土地补偿、社会保障、计划生育、集体资产处置等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审批“城中村”改造项目时,应规划出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积极推进村委会向居委会、农民向居民、农村经济组织向城市经济组织、农村村落向城市社区转变,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
12、不断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 属于政府部门和单位承担的行政性职能和工作,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向社区居委会直接分派任务和下达指标。对社区组织开展起来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有关部门可依据“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委托社区组织承担,凡有专项经费的,要将不少于50%的工作经费补助给社区。加强社区公共设施建设,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搞好社区公共设施的正常维护。
13、妥善处理社区居委会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正确处理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社区居委会要支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开展规范物业服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物业公司的管理。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