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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

  二、加强社区组织、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

  4、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 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发展公益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及邻里团结;承担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委托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困难救助和社会矫正等工作,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社区居委会成员经民主选举产生,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全面深化居民自治工作。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社区居委会直选。

  5、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鼓励从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中选聘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经过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工作者。社区居委会成员职数原则上按每300户配备1人确定,最低不得少于5人,最多不超过9人。根据社区规模和工作实际,组建居民小组。在社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参加相应的职称评聘,积极探索实行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快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步伐。

  6、解决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和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等问题。 社区工作经费,原则上按每千户每年不少于10000元核拨,经法定程序选举的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应不低于上年度所在县(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泰山景区的社区工作经费和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由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按5:5的比例分担,其他县(市)由各县(市)政府解决。社区服务站的服务收入和“费随事转”经费全部留作社区工作经费,严禁街道向社区收取管理费。对财政困难县的社区工作经费和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社区组织开展互助性服务、志愿服务和社会力量兴办微利性商业服务,各级政府给予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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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保证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 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妥善解决好社区开展有关服务所必需的办公和服务设施,把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需要设立社区基层管理组织的,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应按不低于300平方米标准建设。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规划、建设、国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立项、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经费划拨等环节的监督,规划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规划应当建设而未建设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纠正,建设部门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参与社区基础设施规划和工程验收,确保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与小区建设、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老城区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要达到150平方米以上,由县(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市、县(市、区)有关部门配合,尽量整合、调剂,利用现有设施资源加以解决;现有设施无法调剂的,通过新建、改建、共建或帮建等形式解决,使老城区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对困难县(市、区)由市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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