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建设项目节水审查管理。 节水“三同时”审查进入建设项目基本审批程序,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参与审查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确保节水措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凡设计达不到节水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许可。 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型节水器具和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安排生活用水计划;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安排生活用水计划,供水单位不得供水。对达不到要求又不按时整改的减少其供水指标,凡超计划用水的按现行水价的5倍征收超计划用水费。
(二)强化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 全面落实总量控制、定量供应、分类计价、超量加价的供水机制,对非居民生活用水要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科学下达用水指标,实行定期考核,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的实行高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加快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改造工程进度,对实现一户一表的用户,尽快实行阶梯式水价;对没有实现一户一表的用户,要纳入计划管理。
(三)建立节水器具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根据国家公布的《实施节水认证的产品目录》,开展节水器具认证和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用水器具。城市市区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民用建筑,必须采用符合国家应用技术标准的陶瓷片密封水嘴和一次冲洗水量6升的便器,不得继续使用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一次冲洗水量9升以上(含9升)的便器、上导向直落式结构的高水箱配件和低水箱配件,以及其它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加快既有用水器具的改造步伐,组织力量对城区内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宾馆、饭店、在建的住宅小区等使用的卫生洁具、水龙头、喷头、阀门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用水器具要限期实施改造,力争“十一五”末实现节水器具的全覆盖。
(四)加强城市地下水管理,严格取水许可证制度。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格限制新建自备井。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严禁新建地下水取水设施,对已有的取水设施,尽快提出封闭计划并组织实施。搞好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和保护,确保让群众喝上合格的水。
三、突出关键环节,全面提高用水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