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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
(豫建住房〔2006〕2号)


各省辖市房管局:
  建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是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强制性制度。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对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保障物业的正常使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1年《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各省辖市根据条例和国家有关管理办法相继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本地的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逐步走向正规。但由于种种原因,1998年建设部和财政部印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省因故未能转发,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造成一定影响,部分地区在维修资金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物业管理条例精神,加强维修资金管理,切实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设部、财政部已于2005年9月对各省、市、自治区征求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在国家办法正式出台前,各市仍应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管理办法》和本地已出台的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对维修资金进行归集、管理和使用。
  二、对维修资金依法进行管理是《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管理办法》赋予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各省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规章,行使对维修资金的代管职能。要完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按照单幢住宅设置维修基金明细帐,核算到户,住宅小区设置专户,实行网络化管理,使用时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计划,经业主大会审定后,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划拨维修基金,把属于全体业主的住房 “养老金”管好用好。
  三、已出台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省辖市仍应按照规定的提取比例归集、管理和使用维修资金;目前尚未出台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省辖市应做好准备,认真开展摸底调查、核算资金、拟定草案等前期工作,待国家正式办法出台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办法和规定,制定本地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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