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使用转账支票、网上银行等非现金结算方式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存入。单位卡资金按备用金规定管理,由该单位根据日常现金报销业务量自行核定备用金限额,实行国库单一账户改革的预算单位的单位卡资金按财政部门确定的备用金额度执行。
  (二)单位卡由本单位财务人员持有、保管和使用。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变更密码或重新办理单位公务卡。单位公务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按照发卡机构要求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个人卡由单位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密码由职工自行设定,个人妥善保管。遗失后应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挂失,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借款管理: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各单位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
  若出现预计因公支出超过信用额度或结算天数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应经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由报销人办妥借款手续, 出纳人员通过财务转账POS机具将所需借款资金划转到个人卡上。如果在报销时,个人卡上预借款项未能全部使用,可通过财务转账POS机具将余款划回单位卡中, 或由报销人直接归还现金。
  (二) 经借款人签字确认后的转账POS机具凭条,作为财务人员登记入账的依据,借款人报销时一并结算。
  第二十一条 财务转账POS机具的管理:单位财务转账POS机具只限于单位卡与个人卡的结算,不得他用。
  第二十二条 网上银行系统的日常管理:单位采用网上银行系统办理转账结算业务的,需按规定办理网上认证手续和IC卡,并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网上银行系统的用户名和口令由本单位出纳人员或指定财务人员设定和掌握,并严格保密。

第五章 公务卡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卡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卡机构不得核准其申请:
  (一)申请表填写内容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二)单位信誉不良,或单位、单位指定的持卡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经营行业一般,效益较差,属于信贷退出行业或客户范围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