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务卡的申请及发卡
第十四条 申请公务卡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天津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在申请办理公务卡的发卡机构(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申请办理公务卡开户时,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人行天津分行印发的《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办法》(津财库〔2001〕75号)的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银行账户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发卡机构发行公务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公务卡安全信息转接的要求,发卡机构发行的公务卡必须符合我国人民币银行卡技术标准,通过国内交易转接机构完成银行卡信息交换;
(二)发卡机构必须是加入国内交易转接机构的入网机构;
(三)发卡机构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有能力对公务卡的消费、日常支付进行管理;
(四)有合格的经办人员,对用卡单位进行服务;
(五)能为用卡单位及持卡人提供7×24小时的服务热线;
(六)定期、及时的账单寄送;
(七)有可靠的系统备份。
第十七条 发卡机构审核与发卡程序:
(一)发卡机构应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并由双方签订公务卡有关的服务协议。为保证各自增值服务的开展,相关服务协议的内容及要求由各发卡机构与申请单位自行确定;
(二)根据本单位的业务情况及发卡机构的相关建议,申请单位确定个人卡申请张数、申请额度等具体事宜之后,向发卡机构提交申请单位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持卡人个人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由发卡机构负责审核。
(三)发卡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核定个人卡授信额度。如果个人卡需要增加授信额度,应由单位及申请人同时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发卡机构根据相关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整。
(四)发卡机构审核完成后,将制作好的公务卡直接邮寄或者由发卡机构客服人员送至用卡单位。
第四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单位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