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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按照银行卡联网通用的要求,发卡机构为企业单位安装的POS机具必须为直联财务转账POS机具。
  第七条 公务卡结算的基本程序: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或外出采购时,根据银行卡受理条件,先用个人卡或现金支付后,依据相关凭证,由本单位按规定进行报销。报销时,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单位财务转账POS机具或网上银行完成单位卡与个人卡间的资金转账结算,包括个人用现金垫付的部分。个人卡发生的个人消费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归还,不列入单位报销范围。
  第八条 公务卡公务报销的结算范围:按照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基本要求,单位原使用现金支付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原则上必须采用公务卡或其他非现金结算工具进行结算。
  第九条 职工因退休、辞职、开除等原因不再是单位在职职工时,该单位应书面通知银行卡发卡机构,由发卡机构根据单位职工个人信用及消费情况确定其是否可以继续使用个人卡。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务卡发卡机构、用卡单位、持卡人、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银联)及其他当事人。

第二章 公务卡各当事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发卡机构负责卡片的制作、发行、技术支持、单位卡账户管理以及交易授权等,并在相关的制度范围内,为用卡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增值服务,满足用卡单位多元化的需求。
  第十二条 用卡单位的职责:
  (一)用卡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业务需求,对公务卡开卡数量及公务报销范围进行管理。用公务卡报销的费用,必须依据合法凭证,并严格按照现行财务报销制度及程序进行核销;
  (二)用卡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部门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制定相关公务卡结算管理规定;
  (三)单位公务卡的办理、使用、监督、核算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该财务部门应建立对公务卡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制度;
  (四)在职职工的个人卡除因公使用以外,可以用于个人消费。
  第十三条 天津银联负责公务卡交易转接清算等服务,并与发卡机构共同为用卡单位和持卡人提供必要的附加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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