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7〕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务卡的统一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逐步减少现金结算,维护发卡机构、用卡单位、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是指由银行卡发卡机构面向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用于单位公务报销及职工个人消费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公务卡按照发行对象可以分为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和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
单位卡由单位指定的财务人员持有,具有转账结算功能,用于与个人卡之间的资金转账结算,不能取现,不能消费,不能透支使用。
个人卡由单位职工持有,采用贷记卡产品设计,用于应由单位报销的支出和个人消费支出,具有透支消费、循环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
各发卡机构根据单位职工个人需要,可以将个人卡与个人借记卡结合使用。
个人卡一般不能办理附属卡。
第四条 公务卡发卡机构资质:向行政事业单位发行公务卡的发卡机构必须是天津市具有信用卡发卡资质并经天津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部门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银行卡发卡机构。向企业单位发行公务卡的发卡机构可以是天津市所有具有信用卡发卡资质的银行卡发卡机构。
第五条 公务卡卡面颜色、图案、规格应统一,并使用银联标准卡。各银行卡发卡机构可加冠各自行名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