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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7.未来3年内能够达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条件。
  (五)后备企业的遴选程序。各企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负责进行遴选,并定期将后备企业基本情况汇总后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负责建立全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根据后备企业具体情况随时进行调整。通过充实和完善后备企业资源库、专业机构数据库、专家库,开展与境内外投资公司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资本市场服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创造条件。
  (六)全面做好后备企业上市的中介服务工作。建立中介机构资源库,向后备企业通告中介机构联络方式和执业状况等相关信息,供后备企业选择中介机构时参考。将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的后备企业推荐给中介机构,并为中介机构在当地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中介机构服务档案,发挥中介机构上市保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作用。
  二、调整完善有关政策,支持后备企业上市
  (一)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设立上市专项资金,支持后备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因资金紧张,难以筹措支付上市前期有关费用的,可由上市专项资金垫支,待后备企业上市后归还。如后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实现上市目标,则要如数予以归还。在证券市场完成上市的企业,募集资金到位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农委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后备企业。
  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资金时,要优先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后备企业。
  (三)各企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各自财力和实际需要安排专项资金,自行设立企业上市融资奖励计划,组织培训、宣传推介等工作,切实解决好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
  (四)后备企业在缴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五)后备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因资产评估增值而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50%部分给予返还。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不超过其补缴税款地方留成50%部分给予返还。减免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变动需缴纳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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