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96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意见
为提高我市综合经济实力,推进滨海新区的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促进企业依法治理和规范运营,增强企业直接融资能力,支持企业上市加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培育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支持企业上市
(一)建立支持企业上市责任制。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所属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推动当地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市国资委负责组织监管范围内涉及国有企业的改制上市工作。改制的重点是,实现产权制度的变革,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确定企业发展战略,规范企业经营运作,为企业的上市创造业绩。
(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由市金融办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环保、项目审批、土地出让、财政、税收政策等事项,组织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对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
(三)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市金融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完善上市后备企业(以下简称后备企业)资源库,大力培育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通过增加上市企业数量和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四)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
1.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连续3年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
2.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
3.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或发展前景良好,具有高成长性,有上市意愿;
4.近两年连续盈利,预测未来两年将继续保持盈利;
5.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较为规范,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具有保荐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改制及上市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