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建住房〔2005〕200号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豫建住房〔2006〕12号)
各省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现将建设部建住房〔2005〕200号《关于印发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
五条第二款规定:“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但由于各省辖市情况不一,由省建设厅制定具体标准操作性不强,经研究决定,由主管当地城市房屋拆迁的省辖市建委(房管局、规划局)制定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户数的具体标准,并于2006年3月31日前报省建设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