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7〕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下列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外环线以内的区域;
(二)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
(三)外环线以外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和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征求市地方税务局意见后确定。
免征、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下列不同区域,分为六个纳税等级:
(一)内环线以内区域:一至三级;
(二)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二至四级;
(三)外环线以外区域:三至六级。
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各纳税等级区域的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
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20元;
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六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第五条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专有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记载土地面积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