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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07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通知》,我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与第十届相同,为561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各设区的市应选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与第十届相同。具体为:福州市89名,厦门市27名,漳州市55名,泉州市75名,三明市38名,莆田市33名,南平市44名,龙岩市36名,宁德市39名。
  二、金门县应选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名,由在闽的金门籍同胞中选出。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闽部队应选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8名。
  四、省提名的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95名,由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另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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