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学〔2007〕88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为规范本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特制订《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高校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市教委学生处联系(联系人:周红星;联系电话:23116737)。
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的要求,为做好本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特制订本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和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本市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市高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本专科学生。
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各高校可视具体情况,对特殊困难学生给予适当补助。
3.认定工作的原则。
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校的认定工作。
(2)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院(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院(系)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