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鼓励政策。
第九条 成年以上居民、未在校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以及其他居民,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参保缴费等有关材料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学龄前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负责组织参保登记和缴费,统一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确认。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
对参保的城镇居民建立缴费和统筹基金支付记录,由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供查询。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及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及时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至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从业后,可以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衔接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建立缴费年限与享受医疗待遇挂钩机制,对按时连续参保缴费人员,在门诊和住院治疗等方面给予优惠,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第四章 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参保人员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对成年以上居民适当兼顾一般门诊医疗,对在校学生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以下简称“三个目录”)及支付保障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执行,适当增加适宜少年儿童的部分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