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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7]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以上驻泰单位:

  《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二)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
  
  (三)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实行属地管理;

  (四)以家庭为单位参保,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等统筹兼顾、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
  
  泰山区、市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施,泰山区、市高新区、泰山景区劳动保障部门(工作机构)协助实施。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以及相关的医疗管理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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