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7〕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泰政发[2007]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解决我市农村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自1997年我市探索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来,全市各级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扩大保障范围,努力提高保障标准,对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仍然存在着覆盖面窄、补差少、投入低、不规范等问题。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建立规范的农村最低保障制度,按照上级党委、政府提出的普遍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努力抓好这项事关民生的基础性保障制度建设,把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推进力度
(一)合理确定保障范围。 按照省政府要求,2007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00元的我市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现行保障标准高于800元的,不能因为市政府确定了最低保障线而降低低保标准,减少低保人数。各级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集中力量于10月上旬前按规定程序将低保证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要建立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物价变动等因素,逐步提高保障标准,使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得到改善。
(二)完善资金筹措机制。 按照省政府要求,农村低保资金由省、市、县、乡四级共同承担。从2008年起,省、市级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农村低保资金投入力度,将补助标准逐步提高到60%以上,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适当增长;同时,加大对困难县的扶持力度。各级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每年新增财力部分优先用于民生工作,特别是农村低保工作,并要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各县(市、区)根据分类补助的原则,加大对财政困难乡镇的扶持力度,合理确定县、乡财政分担比例。各级不能因上级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本级财政投入,不能用上级补助抵顶本级预算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