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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2、垄断行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3、工资水平相对偏低,或近年来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但职工工资增幅较小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1)2005年、2006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2005年、2006年实现利润增长且盈利,预计2007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
  (3)人工成本水平处于同行业偏低水平。

  (三)重视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工人及技术工人工资水平。 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工人及技术工人的增资额度一般不得低于年度增资总额的85%,其工资增幅不能低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生产一线工人及技术工人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
  
  三、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促进企业职工工资适度正常增长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各类企业要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要求,在年度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根据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统筹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后劲及调动职工积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实施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实施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企业在7日内向全体职工公示。实施方案执行情况,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二)加强对企业工资增长的监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规模以上企业工资增长情况,经核实确认后,可向社会公布,同时作为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

  (三)各类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要求,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双方签订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要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要着重体现劳动要素在分配中的价值,使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利润增长有较大幅度提高。各类企业在依据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同时,要综合运用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合理调整企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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