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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泰政发[2007]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障企业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7〕112号)精神,现发布2007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标准

  根据国家、省收入分配政策,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2006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595元为基数(经批准,也可以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2007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6%。

  (二)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4%。

  (三)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8%。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以及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均按照以上标准纳入工资指导线调控范围。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凡2007年经济效益实现增长的企业,都要确保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效益提高有一定比例增长。
  
  1、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要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经济效益水平较高、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区间内增长工资。

  2、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

  3、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暂不增加工资。

  4、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对不同经济类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控政策。

  1、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实发人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595元)的,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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