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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3、搞好与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原个人账户不变,到达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的养老金分别计算,统一发放。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原个人账户保持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分别计发养老金。

  五、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认真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按照《山东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规定的筹资方式和比例筹集,政府出资一次性拨付有困难的,应列出年度计划,分期分批拨付到位,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要将保障资金安排作为征用土地的前置措施和必备程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办理征地手续。

  各级人民政府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实施后,要及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农民个人、农村集体之间的分配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缴费部分在农民个人所得中直接缴纳。

  (二)严格资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筹集、核算、管理与支付,不作异地转移,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划拨,及时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单独建账,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分别记入个人专户和补充养老金账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核定、基金管理和养老金发放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进入领取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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