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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就业,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和鼓励村(居)集体发展经济实体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允许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留地发展第三产业,使被征地农民获取长期稳定的收入。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积极组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四、进一步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一)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纳入保障范围;对被征地农民中的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要按照社会救助有关政策纳入救助范围。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各级政府都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要建立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对已在各类企业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不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将其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搞好多种养老保障方式的衔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三)保障形式。 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其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人员的养老保障,可实行即缴即领的办法,建立个人专户和补充养老金账户。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账利率按不低于1年期银行同期利率确定(下同)。政府出资部分全部记入县级补充养老金账户用于调剂。缴费标准主要根据当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全市平均预期寿命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含增长幅度等因素)等综合确定,一次性缴足或分年度缴纳(或不分年龄实行相同缴费标准,或区分年龄分档缴纳),保障对象享受的待遇按缴费水平计算确定,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保障对象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的余额可依法继承。
  
  2、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人员,按当地测算标准一次或分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或不分年龄实行相同的缴费标准,或区分年龄分档缴纳),建立个人专户和补充养老金账户。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账利率同上)政府出资部分记入县级补充养老金账户用于调剂,参保对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缴费对象未达到领取年龄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本息可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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