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泰政发[2007]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加速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对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发展规划及目标考核体系,落实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全面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及重点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征用土地的同时即应作出就业培训安排,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做到即征即保。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增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具体保障人员,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后予以公示,然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以前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生活保障问题,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可行的原则,妥善予以解决。
三、大力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培训工作
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多形式开发就业岗位,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经济实体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