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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


  (五)加大对生猪生产的金融支持力度。 各涉农金融机构要适当放宽对生猪生产的贷款标准,降低贷款门槛,切实扩大对生猪养殖户(场)的贷款额度和规模。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化养殖户(场)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殖户(场)“贷款难”的问题。省里确定对1000个规模化养殖户(场)由省农村信用社、省农业银行给予重点贷款扶持。省农信社泰安办事处、农行泰安分行、市畜牧办负责筛选上报我市扶持规模化养殖户(场)名单,并做好争取工作。

  (六)对生猪调出大县进行奖励。 为调动各地发展规模化生猪生产的积极性,认真落实中央政策,对生猪调出大县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的补助。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下达我市后,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规定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要于10月15日前将资金落实到项目或生猪饲养者。

  二、建立和完善生猪生产公共防疫服务体系

  (一)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控制生猪疫情。 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按照20%、30%、50%的比例分担,我市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25%。东平县应负担的疫苗购买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对储存、运输、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由市、县(市、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户(场)补助。即每头猪按照600元的标准,财政补贴80%,饲养户承担20%,财政补贴部分,中央财政补助40%,其余40%由省、市、县按1:1:1比例承担。对病死猪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各级畜牧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疫情监测和疫苗调拨管理。 各级畜牧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重点加强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病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的发展趋势。定期开展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其他疫病的集中监测,重点加强对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监测,加大监测密度和监测频率,密切关注疫情动态,保证及时预警预报,提高疫病防控能力。强化疫苗调拨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畜牧部门要加强对疫苗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各级畜牧部门要根据疫情动态,组织好疫苗的调拨,把种猪和母猪作为免疫重点,并优先保证疫情较重地区的疫苗供应,努力降低疫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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