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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2007年9月15日之前,提出落实本方案的具体方案,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6999206),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泰安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实现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将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50吨标准煤下降到1.16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3%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由2005年的32.11立方米下降到19.27立方米以下,降低40%;二氧化硫(SO2)总排放量由2005年的9.67万吨减少到7.60万吨,减少21.4%;化学需氧量(COD)总排放量由31622.27吨减少到25869.2吨,减少18.2%;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 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用地规定,按照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供地。继续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支持节能减排与高新技术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放。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设计和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凡是新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生产能力的项目,必须由当地政府和企业提出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作为审批项目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对“双高”出口产品,不再给予各类政策性补贴。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扩大到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等产品。从2007年起,加价标准淘汰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0.15元,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0.04元;从2008年起,加价标准淘汰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0.20元,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提高到0.05元。每年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督促其加大节能减排力度,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负荷。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6号),“十一五”期间重点淘汰7个行业落后工艺和装备30项;完成省下达的淘汰机立窑水泥熟料产能指标;关停小火电机组25万千瓦。2007年,淘汰炼铁能力13万吨。对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关停的生产能力一律不得进行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着力抓好电力、钢铁、焦炭、水泥等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详见附表)。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安排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同时,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监督举报制度。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各县(市、区)也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嫁接市内传统优势产业,积极参与高耗能、高污染内资企业的改组改造。引进国际、国内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经营管理理念和高素质管理人才,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更新陈旧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素质。
  (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耗能、低污染、高技术含量的先进生产能力。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条件。认真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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