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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政发[2007]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泰安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对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抓住机遇,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有保有压,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泰安。

  二、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摆到突出位置,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坚持节约生产、清洁生产、安全生产,集中力量,克服困难,扎实开展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制定并实施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保障措施,确保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如期实现。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要进一步完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每年11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各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必须严格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和节能第一责任人制度。凡与政府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未完成节能减排责任目标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大力发展节约型产品和技术,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推进高耗能、高耗水行业和企业的技术改造,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建立并严格执行节能减排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紧紧依靠人民群众。 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群策群力做好节能减排各项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政务公开,支持新闻媒体进行监督。要大力提高全民节能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省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部署和监督检查全市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审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年度计划安排,协调解决全市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把节能减排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把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作为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增强责任感。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建立起责任明确、分工协调、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节能减排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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