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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的通知
(泰政发[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以上驻泰单位:

  《泰安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泰安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社会用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汉字和汉语拼音。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报纸、期刊、图书、图画、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二)影视、电子屏幕、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公务用字;

  (四)地名、牌匾、广告、标语、告示、指示牌及其他标牌用字;
  
  (五)商品名称、包装、商标标识及使用说明用字;
  
  (六)其他社会用字。

  第四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社会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民政、工商、建设、城管执法、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做好社会用字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报刊、图书、图画、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和影视用字,由文化、广播电视部门负责;

  (二)地名标志、牌匾、广告、标语、指示牌等用字由民政、工商、建设、公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

  (三)其他社会用字,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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