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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投资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程序的执行和项目管理情况;
  (二)建设资金筹集、来源和到位情况;
  (三)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及补偿政策执行情况;
  (四)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预)算编制及计划审批、执行和调整情况;
  (二)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在工程实施中的有效性情况;
  (三)建设项目各类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财务收支真实性情况;
  (六)工程进度、工程结算及投资控制管理情况;
  (七)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八)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执行情况;
  (九)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有关规定的内容;
  (二) 对工程竣工决算书、竣工财务决算书以及工程造价和完成总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三) 对建设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计;
  (四) 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五) 对固定资产的清理、登记、移交和处置情况进行审计;
  (六) 对债权债务、资金结余、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情况进行审计;
  (七) 对建设项目尾工程内容、工程量和资金预留及库存材料、设备以及其他剩余物资的实际情况和成本进行审计;
  (八) 对建设项目效益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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