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二OO六年二月十日
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保障建设资金运用合法有效,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政府投资审计机构负责具体审计工作。
政府投资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决算审计制度,审计完成后方可结清工程全部资金,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的依据。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必须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为决算依据。
未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总结算和进行资产移交。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
第二章 审计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政府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凡全部或部分(占项目投资额50%及以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