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业务培训。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县(市、区)、市高新区、泰山管委普查办负责人、业务骨干和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各县(市、区)、市高新区、泰山管委负责本级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要经过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严格执行全省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对污染源普查的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对主要普查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重新组织调查。
(六)宣传动员。 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单位要制定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开展污染源普查目的意义、方式方法和工作成效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认真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
五、普查经费
全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的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污染源的数据采集、分析测试和质量控制工作,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鉴于泰山区、岱岳区承担部分市属单位的普查任务,市财政按普查工作量分别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具体数额另行核定)。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应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普查对象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件:
泰安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宋 鲁 (副市长)
副组长:董树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