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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二)普查步骤。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7年11月至12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工作经费,进行组织动员,广泛开展宣传;制定普查方案,组织污染源监测,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聘用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
  2.普查阶段(2008年1月至12月)。入户调查,组织排污单位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汇总、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逐级进行审核验收等。2008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市高新区、泰山管委将本辖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后,报市普查办;5月底前,市普查办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并上报省普查办;下半年组织污染源普查抽查,进行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对各县(市、区)、市高新区、泰山管委进行审核验收,迎接省级审核验收。
  3.总结阶段(2009年1月至7月)。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市高新区、泰山管委分别负责辖区内所有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泰安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县(市、区)、市高新区、泰山管委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对各县(市、区)、市高新区、泰山管委的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建立市级普查数据库。
  6.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7.向省普查办上报普查数据。
  
  各县(市、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泰山管委也要成立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分工,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有关宣传活动;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配合做好工业源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市公安局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市人事局负责普查工作表彰;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农业、畜牧业、渔业污染源的普查,具体负责农业源的普查,负责制定农业普查工作方案、工作细则和技术规定等,组织农业源产排污系数测算,组织实施农业源普查并对相关普查数据进行分析和审核等;市水利渔业局负责渔业养殖场污染源普查;市畜牧办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污染源普查;市统计局配合市环保局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和有关具体政策,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普查结果的分析和资料开发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普查;市建设局参与生活源普查,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普查;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泰安军分区后勤部负责组织驻泰军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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