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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办学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把民办学校发展的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要建立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科教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发展改革、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金融、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民政、价格、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学校管理格局。

  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民办学校的评估和督导,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凡达不到办学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停办,直至撤销办学资格。要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定期发布民办学校的办学信息。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抓紧完善学生的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要加强监管,建立预警机制,对出现招生人数明显下降、办学资金严重短缺、社会投诉增多等办学风险隐患的学校,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保持学校和社会稳定。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民办教育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促进结构优化,推动民办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状况的监管。有关部门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商部门要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查处,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违反国家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简章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学校进行查处。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的,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组织,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责,持续开展民办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优化民办学校办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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