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评选先进、政府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
(四)把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成人专业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发展、实习基地建设和教师培养提高纳入全市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培训计划。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鉴定,按同类公办职业(技术)学校的政策执行。
(五)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市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招聘的符合教师任职条件的专职教师,当地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学校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当地户籍管理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六)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民办学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必须在准确核算办学结余、账目公开透明、董事会(理事会)集体研究并报审批机关或委托管理部门核准后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通过收费权抵押、信用贷款及其他可行的方式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服务。
(九)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共建筑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享受国家用地、建设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只能用于办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学校停办,其资产的处置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十)县级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三、加强领导,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