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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办学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八)加强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监督。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学校,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其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学校名下并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应按30%-50%的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要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

  (九)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对接受其他教育的受教育者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报同级价格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照规定予以公示,并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严禁高收费、乱收费以及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统筹。民办学校学生退学应严格执行有关退费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十)民办学校必须设置与学校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公安主管部门备案,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落实民办教育扶持政策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认真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一)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在现有人员编制内,设置专门机构,配备得力人员,负责抓好民办教育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和民办教育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二)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鼓励发展民办高、中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民办普通高中教育要在现有基础上,优化办学条件,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初中、小学属于义务教育,在地方政府举办的公办义务教育完全满足适龄学生就近入学需求的基础上,经过严格审批,可以举办少量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具有突出办学特色的民办学校,以满足社会对教育资源多样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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