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招生计划。民办学校的学历教育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超计划抢揽生源,不得擅自超出专业门类和招生范围招生,严禁委托招生和代理招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宣传工作,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不得在备案后再随意改动;经批准的招生广告如需改动或超过批准的有效发布期,必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学校法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强化民办学校管理责任。民办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组织和少先队组织。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防侵犯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要建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有关要求配齐并及时维修、更换安全设备、设施,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学校发生重大人身伤害等事故,要立即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公安部门要切实履行检查、监督、指导职责,在接到学校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后,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学校理事会(董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审批。
(六)建立健全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以及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及时了解举办者资金投入及从事办学活动的情况,保证办学资金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七)严格执行财会制度。民办学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转移。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如实报告财务收支、资产变动情况。对弄虚作假,设立虚假财务、资产报告和“账外账”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举办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否则按抽逃资金论处。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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