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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办学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办学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泰政发[2007]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教育管理,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民办学校管理

  (一)依法规范办学。民办学校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规定,禁止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办“校中校”、搞“一校两制”和超出规定乱收费。对现有改制学校进行清理整顿,已改办为民办学校的义务教育学校要恢复为公办学校严格按标准条件审批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审批设立民办学校时要依法严格审查,把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审批的必备条件。审批的学校名称要规范,获得批准的民办学校要按照规定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民办学校开设新专业和在校外设立教学点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设立。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按照公办教师标准缴足养老保险费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促进民办学校教师的合理流动。民办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无重大过错不得随意解聘。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履行解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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