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理顺执法体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12、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管理。 依法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推动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制度化。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定期培训,取得执法资格,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
13、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县市区政府应制定本地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抓好《
泰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市政府令第120号)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主要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管理、备案、审查和案件评查制度。
14、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投诉举报制度。 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及时投诉举报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
15、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积极探索分工合理、运作协调的新机制。研究探索在重点镇和中心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开。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创新行政执法体制。
16、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分离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约束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减少执法的随意性,通过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细化,完善内部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五、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提高法制队伍素质
17、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配强工作力量。
18、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大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完善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办案需要配备配强行政复议专职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