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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等要定期进行通报,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提出批评, 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于每年2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费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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