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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有关内容的;
  (四)其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将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按规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
  (二)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三)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
  (四)部门职能、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责;
  (五)各类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六)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和期限及办理情况;
  (七)行政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救济途径等;
  (八)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及政府采购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考(聘)、录用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规定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国家涉农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三)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审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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