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7]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区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后方可公开,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保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