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7]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以上驻泰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泰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审查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立项前,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所包含的节能篇或合理利用能源的专题论证,是否遵守节能设计规范、是否执行合理用能标准进行的评价和审查。
第三条 市、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节能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外经贸、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用能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合理用能篇章(节能分析篇章),没有合理用能篇章或者合理用能篇章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立项。
新建、改建、扩建用能项目,其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节能设计规范,执行合理用能标准。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以下新建、改建、扩建用能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
(一)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等行业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