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省属学校(含新建国办普通本科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学校按高校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即泰山学院、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由市级承担,山东服装职业学院由市、市高新区按6:4比例分担。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 中央与地方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为在校生的14%,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3档:1档1000元,2档2000元,3档3000元。

  2、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政府资助2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省属学校(含新建国办普通本科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学校按高校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即泰山学院、泰山职业技术学院由市级承担,山东服装职业学院由市、市高新区按6:4比例分担。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省属学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各县(市、区)所属学校由市、县(市、区)按6:4比例分担。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继续开展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保证我市国家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开展。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并给予同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订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实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积极推动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达5年以上的,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6〕64号)规定,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由财政代为偿还。

  (四)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